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06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广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海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3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7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8]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广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14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院内,被告人路广辉酒后无证驾驶冀C×××××号白色长城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37栋2单元门前时,车辆从骑在未启动的电动车上与他人聊天的被害人王某脚上辗轧,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路广辉驾车逃逸。当日15时许,被告人路广辉驾驶该车沿102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南连接线路口处时,与同向前方遇情况停车等候的被害人唐某驾驶的冀C×××××号夏利轿车相撞,致夏利车与同在前方等候的被害人庞某驾驶的冀C×××××号面包车相撞,造成唐某及车上乘员唐明月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路广辉再次驾车逃逸。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广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8月20日,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路广辉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175.241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路广辉已与各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唐某、庞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广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路广辉虽能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七)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双全
审 判 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