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02民初6605号
原告:田学勤,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青龙村中****。
被告:王磊,男,198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街道**。
原告田学勤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田学勤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学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田学勤负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娅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