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05执2884号

陈乐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仇杨畅兮;陈乐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2884号

申请执行人:仇杨畅兮,女,1990年6月24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乐生,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申请执行人仇杨畅兮与被执行人陈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沪01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附件):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7月3日、9月30日、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7月3日网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13,744.12元,并把该笔钱款转为案件执行费。2018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5日至被执行人持股公司上海富帝隆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未有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2018年12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有必要的调查。2018年12月12日,12月20日对登记未为被执行人未合伙人的上海品科投资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2018年12月1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进行有必要的调查。2018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钱款13,744.12元,将全部转为本案执行费。申请人对本院进行的查控措施已知晓,现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