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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204执535号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宏、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宏;王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宏,男。

被执行人:王欣,男。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宏、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宏、王欣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15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400元(由李宏承担)、执行费32554元,以上合计3047954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