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宏,男。
被执行人:王欣,男。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宏、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宏、王欣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15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400元(由李宏承担)、执行费32554元,以上合计3047954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