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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4民初16023号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柏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柏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4民初16023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周柏枫。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柏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红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