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181民初2741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住所地北安市健康路与台湾街交叉口财富中心**楼附楼**。
负责人:刘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中华,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雪娇,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与被告王雪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荣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栾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