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负责人:雷智勇委托代理人窦艺冰,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薛勇,男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借款本金479700元及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利息59636元;合计:539336元。并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本金479700元,按月利率14.43‰支付罚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用10970元,由被告薛勇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薛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执46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妙香
审判员 李武军
审判员 薛华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