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2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培,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锦程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解台闸北300米路西)。负责人赵昌普,该公司经理。陈志培申请执行徐州市贾汪区锦程新型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市贾汪区锦程新型建材厂应支付给陈志培款项等合计人民币62883.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5、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王文庆
审 判 员 盛如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赵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