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8执恢590号
申请执行人:宋武成,男,汉族,1956年07月09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朋权,男,汉族,1981年03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武成与被执行人宋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118执恢59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