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10384号
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小高层12栋1楼。
负责人:王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红,女,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客服。
被告:文武,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袁淑琴,女,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文武、袁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武、袁淑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武、袁淑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舒秋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