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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1执443号

贾红元、黄林平、吴小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红元;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贾红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3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黄林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吴小宁,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5日,甘肃省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红元与被执行人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未自动履行,经查询,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