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贾红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3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黄林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吴小宁,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5日,甘肃省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红元与被执行人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未自动履行,经查询,黄林平、吴小宁、泾川县诚鑫砂石料加工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