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20号罪犯马石宝,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鲁13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石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马石宝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石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石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石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