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刑更2020号

马石宝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马石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20号罪犯马石宝,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鲁13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石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马石宝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石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石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石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