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9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袁克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结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袁克书与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克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袁克书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18年11月2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于2018年12月13日向清塘铺镇回春社区了解袁结刚、赵海燕的财产情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2018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结刚、赵海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代理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7600元及利息,尚有477600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凌
审 判 员 黄卫平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