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23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汉春,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杨希吕,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担保人:杨生根,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汉春与被执行人杨希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生根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杨汉春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23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力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