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男,1958年6月4日,汉族,丹凤县棣花镇政府职工,住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平,丹凤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同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平、被上诉人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来娃、周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礼武
审判员 尤永刚
审判员 文改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庆华
书记员査瑶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