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2民初1933号
原告:罗树成,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帆,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占义,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兰西县。
原告罗树成与被告尹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罗树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322.00元,减半收取计2,661.00元,由罗树成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