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执3143号 本院在执行汤雨晴与曹连福、张秋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向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至汤雨琴名下。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曹连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房屋损失费),发还申请人汤雨琴。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3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敏
书 记 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