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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3623号

邓古和、万荣等与陕西立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邓古和;万荣;陕西立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礼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3623号原告邓古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原告万荣,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秋惠,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立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二路**锦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昱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庆祺,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礼义,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雅,湖南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古和、万荣与被告陕西立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礼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古和、万荣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古和、万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古和、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邓古和、万荣负担。

审 判 长  曾玉平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