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4民初15447号
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楼(A4)五层商19。
负责人:曹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职员。
被告:魏启程,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启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雪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明 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