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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初263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初26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白鹭乡盈沅村社面组。

法定代表人:谢德尧,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