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初26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白鹭乡盈沅村社面组。
法定代表人:谢德尧,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