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21执3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韦国冠,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黄加年,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韦国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上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10368.8元,案件受理费424元,其他诉讼费用184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70元,合计11396.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国冠与被执行人黄加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加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黄加年银行存款6255.08元,2018年12日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62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林加殷
审判员 吴世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