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朱治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祁鸿妹,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朱治友与祁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0,05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祁鸿妹名下有按份共有的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祁鸿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