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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02民初4999号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302民初4999号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煦,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div>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现原告逾期未缴纳,且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建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