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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1民初1802号

郝金生与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金生;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1民初1802号

原告:郝金生,男,1969年1月4日出生。

被告:于林,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颖颖(于林女儿),女,1955年8月7日出生。 原告郝金生与被告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郝金生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郝金生负担。

审 判 长  欧 娅

审 判 员  张 琼

代理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