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1民初1802号
原告:郝金生,男,1969年1月4日出生。
被告:于林,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颖颖(于林女儿),女,1955年8月7日出生。 原告郝金生与被告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郝金生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郝金生负担。
审 判 长 欧 娅
审 判 员 张 琼
代理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