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6执1950号申请人万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周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二人委托代理人吴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万某、周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某、周某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查证结果,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2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光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