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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执1277号

肖雪与广汉市聚品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雪;广汉市聚品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68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肖雪,女,汉族,1990年12月4日生,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广汉市聚品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惠州路一段**广东路农民新村****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BAQ2E。

法定代表人:杨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15627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