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212号
原告: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6140170B。
法定代表人:陈英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莹,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琪,广东仲衡(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万葵园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十五涌西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349367729。
法定代表人:谭伟兴。
原告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万葵园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涵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