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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执447号

袁小平、赵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袁小平;赵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平,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赵和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和平在银行的存款本金15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文 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