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平,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赵和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和平在银行的存款本金15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文 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