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82民初2528号
原告:郝太生,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原告郝太生与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郝太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郝太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郝太生负担。??审?判?员???刘青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甜甜
书记员 李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