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882民初2528号

郝太生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证券纠纷
当事人
郝太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82民初2528号

原告:郝太生,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原告郝太生与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郝太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郝太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郝太生负担。??审?判?员???刘青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甜甜

书记员  李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