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乔治林,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林芳,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乔治林与被执行人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治林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32元。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林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林芳高消费;(2)将林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治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芳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叶兴
审 判 员 陈卫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妤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