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4民初2953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职务:董事长。地址: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告:朱世河,男,1956年01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朱海村**,身份证号3725251956********。
被告:孙红香,女,1960年05月14日,汉族,住,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朱海村**份证号372525196005145223。
被告:杨秀梅,女,1980年03月18日,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范庄村**号372525198003185220。
被告:利华涛,男,1980年02月25日,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朱海村**号372525198002255215。
被告:宗昌,男,1991年02月10日,汉族,住山东省东,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范庄村**71524199102105211。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世河、孙红香、杨秀梅、利华涛、宗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知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海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俄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