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5009号被执行人李志龙,男性,汉族,199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少年庭移送执行李志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刑初8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庭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李志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龙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