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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5009号

李志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5009号被执行人李志龙,男性,汉族,199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少年庭移送执行李志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刑初8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庭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李志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龙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