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858号
原告: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龙斌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宫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斌精密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洛阳洛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少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