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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572号

李俊平、王增连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李俊平;王增连;王俊武;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平,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连,女,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王俊武,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第三人:刘丹,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李俊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增连及原审第三人王俊武、刘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俊平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我院向其送达的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俊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