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平,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连,女,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王俊武,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第三人:刘丹,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李俊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增连及原审第三人王俊武、刘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俊平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我院向其送达的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俊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