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津0119民初11258号

姜涛与李雅杰、付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涛;李雅杰;付江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9民初11258号

原告:姜涛,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超,天津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雅杰,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付江波,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富裕中心**楼**2801-2813.

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和被告李雅杰、付江波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涛负担。

审判员  周国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仲秋

书记员幺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