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8)豫0204执恢217号赵明: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执468号执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翟威联系电话:2380****本院地址:开封市西坡北街17号邮编:475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