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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11执1092号

刘玉力、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力;李红梅;王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11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力,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宁,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刘玉力、李红梅申请执行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宁应当履行借款523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宁无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2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52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胡昶鑫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