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3民初1236号
原告:李琳,女,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99541817。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董事长。住所:开封市苹果园南路**。
委托代理人:杨雪政,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琳诉被告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原告及其家人以李杰名义与被告形成的“借贷关系”,而该“借贷关系”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且上述“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琳对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兴立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惠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