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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697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洪孝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洪孝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6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873684。

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孝艺,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洪孝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洪孝艺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3328元及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344.05元、费用人民币2311.7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

二、洪孝艺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由被告洪孝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82元,由洪孝艺负担。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仍未履行。 2、2018年9月21日1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发现本案诉讼中查封洪孝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大厦××室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 3、2018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因被执行人洪孝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额62565.7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62565.77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洪孝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大厦××室房产正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或方便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