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樊洪勇,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斌,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樊洪勇与被执行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李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樊洪勇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3.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斌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4.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斌名下的房产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斌名下国有土地房产在本院其它案件评估、拍卖,本案承办人已向(2017)苏1203执339号执行案件发出了依法参与清偿手续。5.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斌现下落不明,债务较多。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义良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