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1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何杨,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池宁,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何杨与被执行人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23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内容:池宁归还何杨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池宁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池宁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杨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池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12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莫小辉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柳真诚
书记员林乔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