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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4执600号

王磊刚与许改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磊刚;许改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24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磊刚,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薛录镇薛宅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0********。 被执行人许改苗,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薛录镇大马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7********。 申请执行人王磊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陕042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改苗给付王艺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6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12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被执行人许改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军

审判员  梁小强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