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财保290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董琢理。被申请人王力锋,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任永梅,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艺颖,女,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6148.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力锋、任永梅、王艺颖银行存款2066148.5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