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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4民初10982号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04民初10982号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怡和家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一段市运大院平房1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动力机胡同松秀园小区5号楼3单元331室。

被告:赵树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89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赵树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月,被告赵树伟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尾欠原告物业费11895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赵树伟系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御园峰会20-3-03022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41.52平方米。2013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赵树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月,该合同对原告及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赵树伟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欠原告物业费1189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189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118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赵树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知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