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唐家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林英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唐健,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孙爱云,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梁山县鑫源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梁山县馆驿镇东尚庄村村南300米。
负责人:唐家民。 本院在执行王奎与唐家民、林英功、唐健、孙爱云、梁山县鑫源田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家民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汽车、孙爱云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汽车、林英功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鲁H×××××号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唐家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汽车、孙爱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汽车、林英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号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慧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