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恢802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林,男,荣成市。 被执行人于本刚,男,荣成市。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340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发现新的执行线索,该案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34063元,由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5)荣崖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