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082执恢802号

姜玉林、于本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玉林;于本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恢802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林,男,荣成市。 被执行人于本刚,男,荣成市。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340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发现新的执行线索,该案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34063元,由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5)荣崖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