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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2执保480号

商东清、于海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商东清;于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执保480号

申请人:商东清,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

申请人:于海英,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道××路××。申请人商东清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海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道××路××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于海英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1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海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道××路××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于海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宝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昱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