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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8执1431号

鲁红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红珊;张超;张书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8执1431号

申请人:鲁红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张书立,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鲁红珊申请执行张超、张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豫0928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超、张书立的商业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超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8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刚身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冰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