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01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臻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生宝,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审
被告: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负责人:卢蓉,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生宝、原审被告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2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系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争议事项提交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未组织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诉人无法作出客观评价;
二、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西宁市城**人民法院是被上诉人分公司的住所地,而非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生宝、原审被告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中,甲方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乙方西宁风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民生银行门头灯箱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未果,提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施工合同上有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程和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高生宝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合同签订地万方城3号1单元1316室,且原审被告即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楼****,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属于西宁市城**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起诉的标的额为31700元,符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争议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陕西睿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正芳
审判员 翟爱红
审判员 樊 静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丰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