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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6执保225号

李广芝、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广芝;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6执保225号

申请人:李广芝,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潘帅,男,1993年9月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李广芝与被申请人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广芝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帅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广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潘帅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广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绍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召磊 来源: